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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调查取证:贷款的房子离婚后,贷款怎么办

贷款的房子离婚后,贷款怎么办

一、贷款的房子离婚后,贷款怎么办

关于离婚后房屋贷款处理方式的详尽解读如下: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夫妻双方是以共同贷款的形式购买房产,则此项房产便理所当然地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而在此基础上,尚未清偿完毕的房贷责任也自然归属于夫妻双方,换句话说,双方均需承担起连带还款的义务;

其次,如若夫妻之间感情破裂,落实到离婚层面,则上述债务款项的负担依然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履行,进行偿还。

然而,如夫妻两者能在充分商议的前提下,自愿达成由某一方独立承担所有债务的协议,也完全有可能由这一方独自完成偿债过程;

最后,若在离婚之后购房的一方不堪重负,无法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保留对其前配偶进行追索的权利。当未获取房产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前者的银行偿还了所有房贷,那么这位代偿一方可依法向其另一半提出追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贷款的房子能加名字吗

在房屋抵押贷款尚未偿还完毕之际,通常情况下并不被允许添加额外的姓名。在此阶段实施此类行为,对于具有资金风险意识的银行机构而言,无疑加大了其潜在风险,同时也可能无形中提升了拖欠还款的可能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部分银行机构基于某种特许或许可条件而决定允许此种新增姓名的举动,具体情形则需要依据所在地域以及特定银行机构的相关政策规定来作出具体判断和评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离异之后住宅按揭贷款的处置策略:当双方联名贷款购房时便构成了共享的资产结构,未经解决的债务则须由双方共同负担。在涉及到失和之际,债务依然需要共同负责,然而双方有权利进行商议确定某一方独自承担。倘若责任方无力偿还债务,银行有权对其已离异的配偶发起追讨请求,而代为清偿的一方也可依法向他们提出追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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